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全体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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