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七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功能分区布置合理,安全设备配备完善,不得违法改变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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