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八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淘汰陈旧落后危及安全生产的安全设施、设备与技术,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应用保障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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