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