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和岗位等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一般风险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或者事故隐患,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立即实施管控治理。发现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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