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二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鼓励推广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前安全教育制度,结合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作业任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提示危险因素和注意事项,确保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鼓励推广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前安全教育制度,结合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作业任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提示危险因素和注意事项,确保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