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四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高危行业领域依法实施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当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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