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六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人流干道、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等重点区域和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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