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影视拍摄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影视拍摄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影视拍摄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给使用单位的,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进行高空作业、喷涂、动用影视烟火等危险行为的安全事项。
在影视置景、道具制作和拍摄过程中,使用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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