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执业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依法归集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和激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