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