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