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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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第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垃圾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
第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
第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
第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
第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
第八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
第九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
第十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
第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基础...
第十三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确...
第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
第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区域处置补偿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跨行政区域输出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一)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
第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收集容器或...
第十八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
第十九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放置收集容器,并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收...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时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归集点,维护维修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保...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暂存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从事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示、标...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九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
第三十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三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处置;
(...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签订处...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
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农村地区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六条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
学前...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简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结合法制教育、...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
第四十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司法行政、通信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一条 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生活垃圾源头减...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生...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个人...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