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