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