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