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一)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一)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