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居住小区内更新所需的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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