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