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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