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置,并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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