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区域处置补偿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跨行政区域输出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处置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跨行政区域输出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处置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