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放置收集容器,并在管理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布局,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鼓励有条件的管理责任区,采取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减少或者撤销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鼓励有条件的管理责任区,采取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减少或者撤销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