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从事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