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应当考虑噪声扰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