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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