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九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活动正常进行。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活动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