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三十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三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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