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签订处置经营协议。鼓励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