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还可以由单位和个人交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输,但事先已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运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督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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