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暂存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确定暂存场所(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就地拆解、分拣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