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