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或者由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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