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