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
本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条件。
本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