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宣传教育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