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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