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司法行政、通信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分类意识。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垃圾分类与源头减量的公益宣传和法律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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