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简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结合法制教育、节日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对村(居)民开展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