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教育引导和促进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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