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农村地区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就近就地处置。
实行就近就地处置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实行就近就地处置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