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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