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个人、单位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