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