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在本条例施行后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的区域,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