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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