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