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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