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
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
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