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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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和故障,预防和处置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第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
第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
第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促进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第七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
第八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电梯质量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九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九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
第十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内采取...
第十一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一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电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逐步推进既有电梯轿厢和井道通...
第十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
第十三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
第十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
第十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
第十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六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配置的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
第十七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既有住宅加装完成的...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十八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十八条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使用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出租、出借或...
第十九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十九条 业主共有的电梯,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业...
第二十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事先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理由、内容、经费预算以及分摊比例、...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日常运行、保险等相关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维...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现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服务等活动时,发现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结构...
第三十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三十条 新安装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照规定配备、开放...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三十一条 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已建成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平台,并接入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且具备电梯线上检查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统一的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健全电梯监督管理数字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归集电梯相关...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政务服务网,开设电梯相关许可、登记、告知信息等网上办、掌上办服务功能。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纳入当地应...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情...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电梯安全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其...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
第四十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将国家...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